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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简称浙工大,主校区位于杭州市,是教育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浙江省首批重点建设高校、国家“2011计划”首批牵头高校,入选“111计划”、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孔子学院奖学金接收院校、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为亚洲规划院校联盟(APSA)、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
浙江工业大学是一所以理工类见长的高校,位于“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的杭州,虽然不是双一流院校,但在浙江浙工大是实力仅次于浙大的学校,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

衢州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衢州学院章程》,结合衢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衢州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衢州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8。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衢州学院。 第九条 办学地点: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24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
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计划、录取及入学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等15个省(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学校外语教学为
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报考英语(师范,本科)、
商务英语(本科)专业的学生,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报考商务英语(高职)专业的学生,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相应分数段(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数控制在相应分数段(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2.根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有关规定,学校尊重考生专业志愿选择,对进档考生专业实行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原则,浙江省、山东省考生必须同时满足选考科目要求。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3.学校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衢州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4.无专业级差、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九条 新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奖励及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发展性资助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个性化成长、多元化发展,为学生开设辅修专业、提供转专业机会,具体见《衢州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衢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六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0-8015711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 邮政编码:324000 校园网:
招生网:
微信公众号:衢州学院学生处(qzxyxsc) 招生咨询QQ群:572441086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区)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2877。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高职,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衢州市柯城区江源路18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2400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用人单位需求、各地生源情况等,确定预报招生规模。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无预留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区)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
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主要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有关省(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录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确定录取投档比例。结合各省(区)考试院(或招生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及有关数据,视报考本校的上线生源情况,提前调整计划。接受各省(区)考试院(或招生办)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
2.对浙江考生。学校执行分段录取。考生填报志愿需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1:1,高考总分相同者,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
3.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外省。学校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平行志愿进行录取,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直至一般性及政策性降分录取。
4.对未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外省,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足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5.考生投档到我校后,对所有进档考生按分数排序,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办法,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和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依次择优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分数无法满足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当录取专业结构不平衡又无法调剂时,学校将在各省(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统一安排下,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完成录取。
6.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7.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政策性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0-8068678。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江源路18号,邮政编码:324000。
学校网址:
www.qzct.net
。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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